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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信息
 
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75

第七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6号,邮政编码:519085

第八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九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二条 凡具有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设立由校领导、教学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根据需要组织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阳光招生”政策精神,实行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的100 - 120%调阅考生档案。广东省内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调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如果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校将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不设志愿级差。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二十三条 报考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普通本科艺术类(美术)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美术专业课考试,美术类拟录取考生必须具有艺术类(美术)专业课考试成绩。我校艺术类专业课(美术)考试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联考成绩,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类(美术)联考。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内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内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美术类录取时,对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投出档案考生,按考生专业课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我校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各专业每年学费为1600020000元,学生不能申请减免学费。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所有录取考生可以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zhaosheng.zhbit.com监督部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监察室,监督电话:0756-3622716,考生咨询电话:0756-3622966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授权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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